中国商报/中国商网深圳报道(屈文琳)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刷脸支付、刷脸安检登机、刷脸办证等给群众生活带来了便捷、高效。但这是否预示着未来我们只需“带”好自己的脸,就可以顺利完成支付、出入等行为?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管巧丽认为,“刷脸”即人脸识别的广泛使用存在一定风险。目前,人脸识别应用一方面在维护公共安全、提高社会效率方面发挥了作用;另一方面,技术的滥用也让许多人产生了个人信息、财产安全方面的忧虑。简言之,技术本无善恶,用法却有好坏。
“刷脸”引发分歧 问题不容小觑
不久前,济南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大厅里出现戴头盔的买房者引发网络热议。原来,是因为售楼处部署了人脸识别装置,以区分房产中介介绍客户与自然到访客户,最终“见人发货”,给出不同的优惠方案。
消息传出,一石激起千层浪。为防止自己的信息被收集、掌握,就出现了戴头盔看房人现身售楼大厅的场景。
无独有偶,日前在深圳南山某小区的物业公司称为方便业主及租客出入,小区门禁将更换为人脸识别系统。换言之,以后小区住户得刷脸出入。为此,物业公司还提前张贴通知,请住户在指定的时间段前往物业公司进行人脸录入。租客毛某看到张贴的通知后拒绝进行人脸录入,随后门禁卡失效,给其进出小区带来诸多不便。随之,因为某次保安过长时间要求进行身份验证,要其录入人脸后才能放行,毛某遂与保安发生肢体冲突。对此,毛某认为物业公司收集其人像信息,侵害了他的个人隐私权,并强迫实施,对住户缺乏尊重,因此将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对此,管巧丽认为,业主的质疑是合理的。因为一些小区的人脸识别系统并不是单纯采集人脸信息,它还关联了业主的房产信息、身份证、手机号等,采集的信息越多,泄露的风险越大。而且人脸识别并不单纯会带来生活的便利,同时也可能产生诸多不便。比如,上述深圳南山某小区物业公司在升级门禁系统过程中,让传统的门禁卡失效,没有给居民提供除了人脸识别之外的替代性方案,此举给毛某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这一行为本身涉嫌侵权。而物业公司保安要求毛某进行人脸识别,否则拒绝毛某进入小区,同样涉嫌侵权。因为居民对于进入小区的方式,在获得身份的核实后,具有选择的权利。
人脸识别是“双刃剑”合理合法最关键
“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生物信息,具有独特性、直接识别性、不可更改性、易采集性、不可匿名性等特征。”管巧丽强调,一般物业公司在录入居民人脸信息时,首先要取得居民的同意,只有双方就录入人脸信息达成了合意,才能采集居民的脸部信息;其次,对于进出小区的方式,物业公司应当保留传统门禁等替代性方案,给不愿意进行人脸识别的居民提供便利的通道;再次,采集人脸信息后,对该信息的使用方式仅限于该小区的门禁系统,不能将该信息挪作他用;最后,物业公司对于收集的人脸信息要做好存储、保密等处理措施,对于人脸信息的销毁、具体使用方式要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小区居民。
目前,我国人脸识别技术已在安防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其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人力成本,但其风险也不可小觑。人脸识别技术可谓是把“双刃剑”,技术的进步并不是有百利而无一害,要防范人脸识别技术遭到滥用。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以及消费者权益,需要对人脸识别技术尽快做出规范,划清应用边界。
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提出,处理人脸在内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人脸信息采集在遵循“最少够用”原则的基础上,还应充分征求被采集人意见。
“可以说,尊重知情权也是目前‘被刷脸’普通人的广泛心声。”管巧丽强调,在人脸识别技术普遍应用的当下,除人民群众要提高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底线认知外,有关部门还需织密信息保护网,这有赖于立法部门的积极推动。
今年4月23日,《信息安全技术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的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标”提出要解决人脸数据滥采,泄露或丢失,以及过度存储、使用等问题,要求收集人脸识别数据时应征得数据主体明示同意,不得利用人脸识别数据评估或预测数据主体工作表现、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偏好、兴趣等情况。同时,还应提供除人脸识别外的其他身份识别方式供用户选择,不应因用户不同意收集人脸识别数据而拒绝数据主体使用基本业务功能等。此外,还对组织采集人脸识别的开发商提出了技术资质门槛,要求其具备相应的数据安全防护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力,以防范人脸识别被非法破解。
由此可见,无论是房地产开发销售机构还是小区物业公司,要想推行人脸识别技术,借力“刷脸”技术的方便快捷,如果不能提出强有力的主张和合理合法的理由,业主是有权“不赏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