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买200余万保健品受骗,甘清洪律师助其获赔800万元

意见领袖 天发 浏览 评论

八旬消费者购买200万元保健品遭消费欺诈,深圳知名律师甘清洪助其维权六年,历经三级法院,十五道诉讼程序,这家被曝光的天价保健品公司,终被判决承担近800万元的消费者欺诈责任。

一、案情回顾:

本案受害人S阿姨和W爷爷为两位八旬老人,自2013年起接触到深圳市唤然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唤然公司”)销售的龙酒、原浆、口服液、活脑素等保健品。在唤然公司的极力推荐下,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11月份期间,受害人陆陆续续向唤然公司购买了200余万元的保健品,货款支付方式包括了房产抵货款、借款支付,购买的数量达数百瓶。

在服用了部分保健品后,受害人不但没见唤然公司所宣传的功效,反而出现了高血压、心跳加速、失眠等不适症状,受害人才始觉受到了消费欺诈,遂委托深圳知名律师甘清洪起诉要求唤然公司承担退一赔三的消费者欺诈责任。

二、历经六年,法院认定唤然公司销售保健品过程中存在误导和欺诈行为,甘清洪律师终助受害人获赔近800万元。

(一)退一赔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维权六年,两步走策略,历经三级人民法院,十五道诉讼程序,法院均认定然公司存在误导和欺诈行为,时效问题成案件焦点。

本案讼争标的金额大,交易次数多,法律事实持续时间长,为降低受害人诉讼风险,甘清洪律师采取了退还货款、索要三倍赔偿两步走的策略。经审理,三级法院均认定唤然公司存在误导和欺诈行为,时效问题成案件焦点:

1.退还货款案件

(1)2016年罗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唤然公司在销售保健品过程中存在误导和欺诈行为,应返还货款1998580元。

关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受害人和唤然公司均确认最后一次送货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从前述时间节点至起诉之日尚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其次,受害人和唤然公司之间的八笔交易是持续进行的,自最后一次交易日期起算,受害人起诉时尚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关于唤然公司的欺诈行为。一是唤然公司冒用S公司名义作为保健品的委托生产企业;二是生产企业未获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三是将只具有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的保健功能的产品,夸大宣传具备药用功效;四是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宣称其保健产品具备疾病治疗或者预防功能。

(2)唤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深圳中院改判,唤然公司仅需返还货款48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唤然公司在销售保健品过程中,夸大宣传产品功能,宣称该产品具备药用功效、疾病治疗或者预防功能,违法了《广告法》有关规定,存在误导及欺诈的行为。

关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深圳中院认为八笔交易中,仅有最后送货时间即2015年3月16日的一笔没有超过法定一年的除斥期间,该笔交易总价款为48000元;其余七笔交易,均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对于退还货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3)受害人不服返还货款案件的二审生效判决书,于2018年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裁定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9年12月,经广东省高院审理,受害人再审的申请事由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遂裁定本案由广东省高院提审。

(4)2022年3月广东省高院提审终改判,再次改判为唤然公司向受害人支付货款1998580元。

广东省高院再审认为,受害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唤然公司将只有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的保健品功能的产品,夸大宣传为具备疾病治疗或者预防功能,误导其购买案涉保健品。

受害人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不间断的向唤然公司购买涉案保健品,直至2015年3月16日仍接受唤然公司交付的保健品,据此可推定受害人在此前对唤然公司的欺诈行为并不知情,受害人提起本案诉讼,尚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2.三倍赔偿案件

(1)在退还货款案件一审胜诉后,受害人相继诉请唤然公司承担消费者欺诈的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但遭罗湖法院驳回起诉。

唤然公司提出受害人重复起诉的抗辩事由。罗湖法院认为该案件在深圳市中院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再提起本案的诉讼属于重复起诉。

(2)受害人于2017年向深圳市中院提起上诉,代理律师法律意见获认可,2018年12月深圳中院指令罗湖法院审理受害人诉求的三倍赔偿款部分。

在听取了受害人代理律师的意见后,深圳中院认为,关于三倍赔偿款,虽然与前诉诉讼标的相同,但本案诉请三倍赔偿款,在前诉诉请撤销买卖合同及退还货款等,诉讼请求不同一,也不存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因此受害人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条件。

(3)2019年罗湖法院延续退还货款案二审法院的观点,判决唤然公司仅向受害人支付三倍赔偿款共计144000元。

三倍赔偿案件一审审理期间,返还货款案判决已处于生效状态。关于赔偿的金额,罗湖法院延续了生效判决观点,认为受害人诉请的八笔交易中,有七笔交易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遂判决驳回受害人该七笔交易价款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4)诉讼程序环环相扣,代理律师紧急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

2020年广东省高院立案对退还货款案件进行再审,同年8月份,代理律师在深圳中院立案受理了三倍赔偿款案件的上诉后,紧急向承办法官申请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5)2022年4月份,深圳市中院恢复本案审理,并根据广东省高院提审的判决结果,改判由唤然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三倍赔偿款项5995740元。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民事判决书认定,唤然公司在销售保健品过程中存在误导及欺诈的行为,并判令唤然公司向受害人返还货款1998580元。故深圳中院据此判令唤然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受害人赔偿款项共计5995740元。

最终,距离本案八旬消费者发现受骗,历时6年,甘清洪律师团队通过十余个诉讼程序,一份份判决书,为受害人S阿姨和W爷爷获得了近200万元的退还货款和近600万元的赔偿。

三、官司胜诉后,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但唤然公司一系列“老赖行为”,使案件陷入执行难的局面。

唤然公司经生效判决确认应向受害人S阿姨和W爷爷退一赔三后,2022年4月29日,案件正式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经查询,加上拖欠的法院诉讼费,唤然公司被强制执行的标的金额共计8781959元。

但唤然公司一系列“老赖行为”,让本案陷入执行难的局面:

1.诉讼期间更换法定代表人:将法定代表人从实际控制人敖焕勇变更为严福根;后敖焕勇再次退出总经理一职,退出公司管理层。

2.减少注册资本:2021年1月份,唤然公司将公司注册资本从300万元减少为50万元;

3.变更公司股东:2022年6月份,实际控制人敖焕勇、敖焕波及深圳市唤然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均退出股东及监事身份,股东变更为严福根、施丽兵。

4.转移相关专利:涉诉期间,唤然公司名下专利权被法院保全,但在保全措施解除后的再审前夕,唤然公司立即将名下专利转让至关联公司江西水圣实业有限公司名下。

实控人大肆转移财产等一系列老赖行为,已早有预谋的将唤然公司掏空,以达到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但经查询工商登记信息,不难发现,敖焕勇、敖焕波名下尚实际控制有十余家企业,与唤然公司构成关联企业。其中原股东深圳市唤然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高达1500万元,关联公司江西水圣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高达3000万元。

但无奈于各公司法人财产独立的特征,无法直接执行关联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的财产。本案执行法院因未发现唤然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事宜迟迟未有进展。现因未能履行全部债务,唤然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已被限制高消费。

而目前,代理人正积极搜集唤然公司的财产线索中!唯有向受害人落实赔偿款项,才能把坚决维护受害人的权益落到实处,让正义得到伸张,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处。

    与本文相关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