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易盛涉嫌欺诈发行 或被终止上市,保荐机构是东兴证券|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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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8日,泽达易盛收到中国证券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64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泽达易盛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证监会已调查完毕并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泽达易盛及相关人员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19年6月13日,泽达易盛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涉会计期间为2016年至2018年。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五轮审核问询,泽达易盛进行了多次回复,其中包括将报告期更新为2017年至2019年。2020年4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同意泽达易盛发行上市(首发)。6月16日,泽达易盛披露《招股说明书》。6月23日,泽达易盛在科创板上市。

(一)《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涉嫌编造重大虚假内容、隐瞒重要事实

1.第一部分“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涉嫌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泽达易盛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淳)、苏州泽达兴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泽达)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6年-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296,307.13元,虚增利润186,735,305.01元。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35,573,659.95元,占当年收入的49.28%,虚增利润22,438,194.83元,占当年利润的104.72%;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73,888,825.78元,占当年收入的59.67%,虚增利润37,407,625.16元,占当年利润的91.05%;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118,039,036.95元,占当年收入的58.36%,虚增利润61,608,464.11元,占当年利润的103.24%;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14,794,784.45元,占当年收入的51.87%,虚增利润65,281,020.91元,占当年利润的67.69%。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泽达易盛通过与浙江成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软件)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5,999,320.75元,虚增利润3,601,849.66元。浙江金淳通过与中电福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福富)、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繁荣瓜果蔬菜试验示范场、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启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每日农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鲁县道德红干椒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开鲁红干椒)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29,574,339.20元,虚增利润18,836,345.17元。

2017年,泽达易盛通过与杭州天翼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天翼)、浙江智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信息)、浙江鸿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程)、成功软件、浙江文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48,338,479.32元,虚增利润19,345,227.75元。浙江金淳通过与智慧信息、航天神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神禾)、昆山方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绿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25,550,346.46元,虚增利润18,062,397.41元。

2018年,泽达易盛通过与杭州天翼、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众信息)、浙江鸿程、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代专网)、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尔软件)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58,880,582.02元,虚增利润28,945,016.38元。浙江金淳通过与杭州天翼、公众信息嘉兴分公司、公众信息、中电福富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59,158,454.93元,虚增利润32,663,447.73元。

2019年,泽达易盛通过与杭州天翼、公众信息宁波市分公司、公众信息、浙江鸿程、格尔软件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45,125,230.01元,虚增利润28,340,428.89元。浙江金淳通过与公众信息、浙江鸿程、新一代专网、航天神禾、黑龙江农垦新一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新一代)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66,839,365.76元,虚增利润34,496,691.70元。苏州泽达通过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虚增营业收入2,830,188.68元,虚增利润2,443,900.32元。

2.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涉嫌隐瞒重要事实

《招股说明书》第八节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披露泽达易盛“非保本非保收益理财产品”2017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7,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14,900万元,并记载“报告期各期,泽达易盛与杭南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商资产)签订了《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杭商望山三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

经查,2017年,泽达易盛买入杭商资产5,000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泽达易盛关联方。其中,泽达易盛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3,000万元,实际转入未披露的关联方浙江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睿信)。浙江金淳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2,000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杭州星宙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星宙)。2018年,泽达易盛买入杭商资产8,000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泽达易盛关联方。其中,泽达易盛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5,000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浙江睿信。浙江金淳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3,000万元,实际转入未披露的关联方杭州银硕佳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硕佳元)。2019年,泽达易盛买入杭商资产7,000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泽达易盛关联方。泽达易盛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三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1,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浙江睿信、银硕佳元。泽达易盛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二)《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第八部分“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涉嫌隐瞒重要事实《招股说明书》第五节第八部分称“公司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经查,隋田力通过梅生持有泽达易盛600万股,通过杨鑫持有270万股,合计持有870万股,持股比例13.96%。泽达易盛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股权代持情况。

二、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1.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上市后,泽达易盛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杭州畅鸿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导致其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52,168,610.5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59.51%,虚增利润82,469,210.34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88.97%。其中,泽达易盛通过与杭州天翼、公众信息、浙江鸿程、湖南冠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冠都)、湖南宝德自强计算机有限公司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113,072,192.39元,虚增利润57,093,786.93元。浙江金淳通过与公众信息、新一代专网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36,303,965.44元,虚增利润23,598,250.15元。杭州畅鸿通过与新一代专网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2,792,452.75元,虚增利润1,777,173.26元。

2.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

2020年,泽达易盛、浙江金淳分别与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沅资产)签订《鑫沅资产鑫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鑫沅资产鑫福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转入鑫通1号、鑫福3号合计1.2亿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泽达易盛通过鑫通1号、鑫福3号合计将1亿元投向泽达易盛关联方杭州和鑫商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如实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1.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2021年度,泽达易盛及其全资子公司杭州畅鸿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导致其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71,043,475.9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21.59%,虚增利润26,657,786.1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56.23%。其中,泽达易盛通过与杭州天翼、杭州彦鹏科技有限公司、新一代专网、浙江钧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路创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新势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冠都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62,238,917.60元,虚增利润25,738,186.23元;还通过与盈发信息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签订虚假托管协议,虚增托管费6,726,200.00元,虚减利润6,726,200.00元。杭州畅鸿通过与公众信息、新一代专网、金桥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8,804,558.35元,虚增利润7,645,799.92元。

2.虚增在建工程

2021年,泽达易盛期末在建工程中,预付浙江观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观滔)设备款42,690,600.00元。其中,预付浙江观滔36,320,600.00元设备款对应的在建工程没有对应实际成本发生,虚增在建工程36,320,60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泽达易盛提供的公开发行材料、年度报告、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财务凭证、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关联公司的财务账套、相关公司的工商内档信息、关联公司统计表、合同及转账凭证、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提供的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泽达易盛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一)项第三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9〕6号)第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同时林应作为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泽达易盛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同时林应作为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对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林应,全面负责泽达易盛管理工作,对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岚,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刘雪松、时任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内审部负责人王晓亮,曾任职泽达易盛、时任杭州畅鸿项目部经理雷志锋,时任财务经理姜亚莉知悉或者参与涉案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所涉违法行为,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

对泽达易盛、林应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泽达易盛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40,500.22万元的20%,即81,000,440元罚款;

二、对林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2,000万元罚款;

三、对应岚处以1,000万元罚款;

四、对刘雪松处以400万元罚款;

五、对王晓亮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雷志锋、姜亚莉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泽达易盛、林应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一、对泽达易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林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应岚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四、对刘雪松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五、对王晓亮、雷志锋、姜亚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6,000,440元罚款;

二、对林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800万元罚款;

三、对应岚给予警告,并处以1300万元罚款;

四、对刘雪松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五、对王晓亮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六、对雷志锋、姜亚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林应、应岚组织、指使上述行为,二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2021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林应、应岚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刘雪松作为泽达易盛董事,知悉、参与财务造假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2021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刘雪松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根据《告知书》告知的违法违规情况,泽达易盛可能触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2.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如根据中国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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