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因用人单位取消录用通知而引发的案例很多,用人单位取消录用通知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有些是用人单位招聘的岗位临时不需要,有些是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调整发展战略,取消了拟聘用人员的岗位。而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企业原定的招聘计划也因不可抗力而不得不随之调整,导致因用人单位取消录用通知而引发纠纷的案件增多。
基本案情
李某原本在广东珠海生活、工作。2019年10月18日,某猎头公司在网上看到李某的简历后,通知李某参加面试。李某看到对方开出的条件比现在的收入高出不少,于是请假从珠海到深圳面试。面试一共经历了两轮,历时两个多月。最终李某通过了面试,某酒店也给李某发放了正式的录用通知,通知书上载明李某的入职日期、工资待遇等事项。李某为入职深圳的酒店,与现任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暴发,酒店行业遭遇寒流,该酒店通知李某“不用再来公司报到”,但此时李某已从原单位离职,碰上疫情,行业不景气,也无法很快找到新工作。李某认为,他所有的损失应当由深圳某酒店负责。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深圳某酒店承担损失。
法律评析
法律上如何评价用人单位取消录用通知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公司的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录用新员工,法律并不会对用人单位的招聘做过多干涉。但是劳动者已经通过用人单位的层层面试,并已收到用人单位出具的录用通知后,双方之间的关系就会受法律的制约。
由于录用通知并不是法律意义上所说的劳动合同,因此并不受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多遵循民法上的“缔约过失”原则。所谓“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劳动者接到录用通知后,为了入职新的单位,基于对新单位发放录用通知的合理信赖,辞去了原有工作。而新公司却违背诚信原则,取消了录用通知,没有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基于对新公司的合理信赖导致了实际损失,因此新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需要向李某赔偿损失。
损失应当如何计算。由于法律对于损失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法官通常对此有自由裁量权。通常情况下,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基本可在1-3个月工资标准上下浮动。
其实,这样的裁判标准也是参照了《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和为订立、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内容包含劳动报酬、岗位、入职时间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即便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还没有正式工作,用人单位单方撤回录用通知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不能要求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只剩下一个主张,即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赔偿金。因此,参照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标准,即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赔偿,也就顺理成章了。(李佳越)
【作者单位: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 |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