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5日,泽达易盛董事长林应和董事会秘书应岚于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林应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2〕36号)、《关于对应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2〕37号)。这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林应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委托理财事项信息披露违规。泽达易盛及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鑫沅资产鑫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鑫沅资产鑫福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落款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另于2020年12月24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12月21日相继签订上述合同的多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产品类别、产品投向、存续期限、风险等级、退出安排等关键内容作出调整。2020年12月30日,鑫沅资产鑫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鑫沅资产鑫福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将合计1亿元投资款投向杭州和鑫商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关于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回复公告》等公告文件中,未披露上述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有关情况,披露的产品类别、产品投向、存续期限、风险等级、退出安排等关键内容,与产品实际投资情况不一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是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未归还。泽达易盛根据2021年7月5日第二届公司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使用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九条规定。
林应作为泽达易盛董事长、总经理,系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首要责任人,在任职期间,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决定对林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林应应切实履行职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及时归还募集资金,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关于对应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委托理财事项信息披露违规。泽达易盛及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鑫沅资产鑫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鑫沅资产鑫福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落款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另于2020年12月24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12月21日相继签订上述合同的多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产品类别、产品投向、存续期限、风险等级、退出安排等关键内容作出调整。2020年12月30日,鑫沅资产鑫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鑫沅资产鑫福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将合计1亿元投资款投向杭州和鑫商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关于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回复公告》等公告文件中,未披露上述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有关情况,披露的产品类别、产品投向、存续期限、风险等级、退出安排等关键内容,与产品实际投资情况不一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是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未归还。泽达易盛根据2021年7月5日第二届公司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使用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九条规定。
此外,应岚通过安吉智宸纵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其中2022年减持数量为所持公司股份的25.47%(超额减持533股),违反了应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的“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开承诺。
应岚作为泽达易盛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和财务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对违反减持承诺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二条规定,现决定对应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今,泽达易盛面临几大风险,包括:
1、立案相关风险
泽达易盛于2022年5月1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公司董事长林应女士于2022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林应女士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如果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2、委托理财投资风险
根据2022年6月25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委托理财补充协议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泽达易盛与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鑫沅资产鑫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鑫沅资产鑫福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后分别签订了三次补充协议,将委托理财投资类别由固定收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等级由R2变更为R5,中低风险中低收益变更为高风险高收益,投资年限由5年变更为10年,变更后公司可能面临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亏损、无法收回本金的风险。截至目前,管理层仍在积极沟通协调,尚未有明显进展。
3、募集资金无法按期归还风险
根据2022年7月6日公司披露的《关于无法按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自2021年以来,疫情反复导致公司资金回笼不达预期,各类应收款项回款慢,项目验收进度延迟,给公司营运资金造成了较大影响;此外,银行贷款信用政策收紧,直接影响了公司的资金安排,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不受限货币资金不足以归还本次临时补流的募集资金。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公司暂时无法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亿元募集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目前,公司仍在积极回笼资金,争取早日归还募集资金。
4、实控人股份被冻结风险
截至目前,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林应及其控制公司的股份累计被冻结5,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6%。除林应及其控制公司被冻结的股份外,实际控制人林应、刘雪松夫妇合计还控制公司42.77%的股份表决权。
5、业绩下滑风险
泽达易盛2022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中披露了年初至三季度末,公司营业收入66,662,865.62元,较上年同期下降了68.60%;净利润-49,160,305.29元,较上年同期下降了235.7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4,761,009.99元,较上年同期下降了266.24%。如果未来行业市场发展未达预期导致市场需求持续下滑,或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且随着各方面支出成本的不断增加,公司不能获得足够多的订单并扩大销售至公司扭亏的经济规模水平,预计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或将继续亏损。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如果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则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