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股份多期财报虚假记载 北京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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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4日,空港股份(600463.SH)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来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17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卞云鹏、王鹏、宣顺华、赵云梅、刘彦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空港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空港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2020年8月17日,北京空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开发)党委会、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物流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物流)收购空港股份持有的北京空港亿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地产)80%股权事项。同日,空港股份党委会、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前述股权转让事项。

2020年8月27日、2020年9月16日,空港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转让议案。

2020年9月16日,空港股份与空港物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合同价款119.7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空港股份、亿兆地产双方同受空港开发最终控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40号令)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亿兆地产为空港股份关联方。

2020年9月27日、2020年10月11日,亿兆地产与空港股份签订《借款合同》,续借前期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8,000万元、12,000万元,合计占空港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8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10.2.4条规定的披露标准,空港股份应当在2020年9月27日、2020年10月11日签订《借款合同》后及时披露前述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至2021年4月16日方披露与亿兆地产的关联借款情况。空港股份未在2020年9月27日、2020年10月11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前述关联交易事项,未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空港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空港股份将其与子公司天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3家私募基金的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根据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九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空港股份应当将对上述基金投资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空港股份对上述基金投资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错误,导致空港股份虚减2019年利润总额883.11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31.70%;亦因上述会计处理错误和项目退出款处理错误导致空港股份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222.94万元,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减利润总额547.53万元、1,047.65万元,分别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16.65%、16.37%、28.89%。前述会计差错导致空港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空港股份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4月30日,主动披露更正前述会计差错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会议文件、公告文件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空港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空港股份董事长卞云鹏、总经理王鹏、董事会秘书刘彦明,知悉亿兆地产股权转让及《借款合同》签署事项,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空港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空港股份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空港股份董事长卞云鹏、总经理宣顺华、王鹏,全面管理公司事务,财务总监赵云梅负责公司财务相关工作,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空港股份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关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卞云鹏、王鹏、刘彦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二)关于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卞云鹏、宣顺华、王鹏、赵云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综上,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卞云鹏、王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合计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三)对宣顺华、赵云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彦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上述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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