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P2P遇到打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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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怿滨 |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新几天“打飞机”成为热门关键词,又给神州大地的亿万屌丝上一堂生动的法治宣传课。出现很多关于公安机关行使公权力的程序方面的讨论,很多关于追查涉事死者离世前事实真相的议论。

但,也抛出了一个关于打飞机手淫的组织者、容留者等是否属于卖淫犯罪的争议。近年来,类似的案例审理,不同的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呈现“两极分化”。

在支持定罪的方面,2004年福州市福清法院审理的汤某等人被控按摩店手淫服务案,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容留卖淫罪。2010年上海市徐汇法院审理的徐某被控告发廊手淫服务案,也被该法院认定为容留卖淫罪。在广东江门市法院最近认定的一宗组织卖淫罪案件中,也认定手淫服务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

在支持无罪的方面,2008年重庆市黔江法院审理的庞某被控告协助组织卖淫罪未获认定。法院认为涉案的手淫行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将其认定为刑法上的卖淫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认定为卖淫行为。另,根据广东省高级法院2007年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全国司法机关对于“打飞机”是否认定为刑法上的卖淫行为产生很大的争议,究其根源,还是在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法律规定因其自身固有的滞后性,没有很好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生活现状。

其实,广大互联网金融的从业人员、投资者、高管等又何尝不是有切身感受呢?2016年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整治之年,在大力整治之后,有必要对于这种新金融形态进行立法上的规划和思考。

比如说,关于P2P网贷行业的监管法律制度的形成,关于P2P网贷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衔接的法律制度的建设,关于新的《证券法》修订中,对于互联网股权众筹的相关细化规定。

关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制度完善,关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电子证据法律制度、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关于资金银行存管法律规定,关于明星代言相关法律责任规定等等。

最近常常听到一个口号,给你插上互联网和金融的翅膀。这没什么错,但是,还少一点,那就是踩在坚实的法律保障的基石上。这里的法律保障是指有明确、具体、完善的法律规定,有专业、严谨的法律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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