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血检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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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努 力 让 人 民 群 众 在 每 一 个 司   法 案 件 中 感 受 到 公 平 正 义 。 ” 2 0 2 0 年 , 当 这 句 法   治 口 号 传 遍 大 江 南 北 时 , 我 曾 满 怀 希 望 。 2 0 1 7 年 4 月 , 我 因 涉   嫌 酒   驾 被 判 深 圳 罗 湖 法   院 判 处 危 险 驾 驶   罪 , 并 处 拘 役 和 罚 金 。 但 是 , 我 和 我 的 辩 护 律 师 始 终 坚 持 该 案 的 证 据 明 显 存 在 多 处 瑕 疵 , 不 应 被 采 信 作 为 判   案 证 据 。 便 多 次 提 起 上 诉 … … 经 过 近 5 年 的 拉 锯 , 被 维 持 原   判 。 无 奈 , 2 0 2 2 年 1 2 月 底 , 我 只 得 进 一 步 向 广 东 省   高   院 提 起 申 诉 。 民 间 有 言 “ 时 代 的 一 粒 灰 , 落 在 个 人 头 上 就 是 一 座 山 ” 。 6 年 来 , 我 在 司   法 的 “ 灰 ” 与 “ 山 ” 之 间 , 家 庭 已 经 破 裂 , 妻 子 离 异 , 自 身 工 作 也 因 背 负   罪   名 而 受 阻 。

 血 液 检 材 出 现 多 个 版 本 , 登 记 抽 血 人 员 实 际 未 上 班

 2 0 1 7 年 4 月 6 日 , 我 被 带 到 罗 湖 中 医 院 进 行 血 液 检 测 。 抽 血 录 像 显 示 , 在 护 士 对 我 抽 血 之 前 , 交   警 进 入 抽 血 室 后 随 即 离 开 , 再 也 没 回 到 抽 血 室 ; 抽 血 过 程 只 有 一 个 辅   警 见 证 , 不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 然 而 , 在 《 当 事 人 血 样 提 取 登 记 表 》 中 , 却 出 现 了 两 位 不 在 场 交   警 的 签 名 。

 在 此 情 况 下 , 在 《 当 事 人 血 样 提 取 登 记 表 》 中 , 医 务 人 员 填 写 栏 中 已 记 载 血 液 盛 装 为 5 m l 。 医 院 负 责 抽 血 的 人 员 表 示 其 根 据 医 院 规 定 只 会 抽 取 三 血 管 3 毫 升 以 上 的 血 液 。 但 广 东 中 一 司   法 鉴 定 中 心 ( 以 下 称 鉴 定 机 构 ) 出 具 的 鉴 定 意 见 书 中 显 示 的 检 材 却 是 2 . 5 m l 。 多 份 案 件 材 料 显 示 , 我 的 血 液 先 后 出 现 了 5 m l 、 2 . 5 m l 、 3 m l 以 上 、 4 m l 、 4 . 5 m l 等 五 种 检 材 样 本 。 检 材 真 伪 不 明 , 来 源 不 明 , 我 真 正 的 血 液 已 无 法 查 清 。

 不 仅 如 此 , 《 当 事 人 血 样 提 取 登 记 表 》 记 载 的 医 务 人 员 姓 名 签 名 栏 “ 周 某 ” , 属 于 证 人 周 某 参 与 了 抽 血 完 整 过 程 的 证 人 证 言 , 但 在 案 证 据 已 证 明 周 某 于 案 发 当 晚 并 没 有 上 班 , 也 没 有 参 与 本 次 的 抽 血 活 动 , 且 周 某 的 签 名 是 他 人 冒 用 签 字 。

 律 师 告 诉 我 , 根 据 《 刑 诉 解 释 》 第 8 3 条 第 2 款 规 定 , “ 物 证 的 照 片 、 录 像 、 复 制 品 , 不 能 反 映 原 物 的 外 形 和 特 征 的 , 不 得 作 为 定 案 的 根 据 ” ; 根 据 《 刑 诉 解 释 》 第 8 9 条 第 2 项 之 规 定 , “ 书 面 证 言 没 有 经 证 人 核 对 确 认 的 , 不 得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 。

 鉴 定 程 序 违 规 仍 被 采 信

 鉴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鉴 定 意 见 书 未 经 复 核 , 《 鉴 定 档 案 》 没 有 任 何 复 核 意 见 , 也 没 有 复 核 人 。 我 先 后 向 市 司   法   局 投 诉 , 向 省 司   法   厅 申 请 了 行 政 复 议 。

 让 我 感 到 欣 慰 的 是 , 司   法   局 出 具 《 司   法 鉴 定 投 诉 处 理 结 果 告 知 书 》 认 定 : 该 鉴 定 机 构 违 反 《 司   法 鉴 定 程 序 通 则 》 第 三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鉴 定 , 属 于 鉴 定 程 序 违 规 。 同 时 , 该 鉴 定 机 构 违 反 《 司   法 鉴 定 程 序 通 则 》 第 十 二 条 , 未 核 对 检 材 数 量 的 规 定 , 属 于 受 理 程 序 违 规 ; 此 外 , 司   法   厅 出 具 《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 还 认 定 该 鉴 定 机 构 违 反 《 司   法 鉴 定 程 序 通 则 》 第 十 六 条 , 即 司   法 鉴 定 委 托 书 未 有 委 托 人 签 字 , 属 于 违 规 接 受 委 托 , 此 受 理 程 序 瑕 疵 。 鉴 定 机 构 不 服 省 司   法 厅 对 其 程 序 违   规 的 认 定 , 向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中 级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但 败 诉 ,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中 级 法   院 支 持 认 定 鉴 定 程 序 违   规 。

 律 师 告 诉 我 , 根 据 《 刑 诉 解 释 》 第 9 8 条 之 规 定 , 鉴 定 程 序 违 反 规 定 的 , 鉴 定 意 见 不 得 作 为 定 案 的 根 据 。 但 是 , 地 方 法 院 依 旧 采 信 了 该 鉴 定 机 构 的 鉴 定 意 见 , 作 出 有   罪   判   决 。

 案 件 血 液 定 量 分 析 现 罗 生 门

 根 据 鉴 定 机 构 参 与 本 案 鉴 定 的 肖 某 表 述 , 本 案 鉴 定 时 使 用 的 标 准 是 国   家 标 准 G A / T 1 0 7 3 - 2 0 1 3 。 但 审 查 鉴 定 原 始 档 案 , 鉴 定 的 过 程 和 方 法 违 反 了 国   家 标 准 G A / T 1 0 7 3 - 2 0 1 3 的 规 定 , 不 符 合 相 关 专 业 规 范 要 求 。 根 据 国   家 标 准 G A / T 1 0 7 3 - 2 0 1 3 的 规 定 , 血 液 乙 醇 含 量 鉴 定 包 括 了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 定 性 分 析 是 确 定 检 材 ( 血 样 ) 中 是 否 含 有 乙 醇 ; 定 量 分 析 是 确 定 检 材 ( 血 样 ) 中 乙 醇 的 含 量 。 定 量 分 析 必 须 在 明 确 被 测 定 的 是 什 么 物 质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才 有 意 义 , 所 以 要 在 定 性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 根 据 G A / T 1 0 7 3 - 2 0 1 3 第 6 . 1 . 2 和 第 7 . 1 . 1 规 定 , 定 性 分 析 应 当 遵 循 三 点 : ① 取 空 白 血 液 制 备 空 白 样 品 ; ② 空 白 样 品 中 未 出 现 乙 醇 色 谱 峰 ; ③ 选 择 不 同 的 色 谱 条 件 , 结 果 一 致 。

 鉴 定 人 在 实 施 鉴 定 时 违 反 了 上 述 三 点 : ① 未 采 用 空 白 血 液 制 备 空 白 样 品 , 而 是 擅 自 采 用 纯 化 水 制 备 空 白 样 品 ; ② 定 性 分 析 时 , 空 白 样 品 中 出 现 了 乙 醇 色 谱 峰 , 说 明 空 白 有 干 扰 , 结 果 无 效 — — 本 案 的 《 血 液 中 乙 醇 含 量 测 定 试 验 记 录 》 中 载 有 “ … … 故 若 空 白 样 乙 醇 峰 面 积 小 于 5 0 0 , 可 忽 略 ” 的 说 明 与 国   家 标 准 不 符 , 而 且 , 本 案 空 白 样 品 中 乙 醇 峰 面 积 为 1 4 6 4 , 也 明 显 大 于 5 0 0 ; ③ 没 有 选 择 不 同 的 色 谱 条 件 , 故 结 果 一 致 压 根 儿 就 无 从 谈 起 。

 根 据 G A / T 1 0 7 3 - 2 0 1 3 标 准 第 6 . 2 . 1 条 规 定 , 进 行 定 量 分 析 应 当 取 案 件 血 液 1 0 0 µ l ( 0 . 1 m l ) 两 份 , 但 鉴 定 机 构 的 鉴 定 人 实 施 鉴 定 时 实 际 仅 取 案 件 血 液 1 0 0 µ l 一 份 , 不 可 能 按 照 G A / T 1 0 7 3 - 2 0 1 3 的 规 定 进 行 平 行 测 定 , 不 符 合 相 关 专 业 的 规 范 要 求 。

 律 师 告 诉 我 , 根 据 《 刑 诉 法 司   法 解 释 》 第 9 8 条 第 6 项 规 定 , 鉴 定 过 程 和 方 法 不 符 合 相 关 专 业 的 规 范 要 求 的 , 鉴 定 意 见 不 能 作 为 定 案 依 据 。

 在 2 0 2 2 年 1 2 月 向 高 院 提 交 的 申 诉 书 中 , 我 详 细 陈 诉 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上 述 的 事 实 与 理 由 共 计 十 三 项 , 希 望 获 得 公 平 公 正 的 判   决 。 虽 然 已 经 很 疲 惫 , 但 不 管 多 艰 难 , 我 都 要 坚 持 捍 卫 自 己 的 正 当 权 利 , 我 相 信 高   院 的 公 信 力 , 相 信 国 家 的 法   治 进 步 。(转自 包 拯 何 在 公 号 文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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