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怿滨:P2P能破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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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怿滨认为,大型“P2P”问题平台的退出善后问题适用破产程序有几个理由。

新金融总裁圈 | 秋心

2016年注定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极不平凡的年份。回顾这几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史,从余额宝的火爆为起点,直接引爆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概念。再到前两年的高歌猛进和野蛮生长。

互联网金融律师许怿滨经常接触到一些一些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案件,进入今年以来,涉及刑事案件的有代表性的大事件不断爆出。今年进入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年,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将开展开展全国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

处理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方面案件后,许泽滨最近在思考一个问题,接下来的半年内,大量的将退出的P2P平台和涉嫌犯法犯罪的伪“P2P”平台将何去何从呢?

许怿滨认为,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这里面,涉嫌犯法犯罪的伪“P2P”平台将难逃法网,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是迟早的事。

余下的就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可以清偿投资者全部本息的P2P平台,可以自行处理后续清算事宜,依法依规将平台注销。另一种是无法清偿投资全部本息的“P2P”平台,特别是较为大型的平台,如何处理更为妥当、更为合适呢?

在许怿滨看来,一方面,这类大型“P2P”问题平台数量很多,社会涉及面广,投资者众多,涉及的资金量也是巨大的。另一方面,这类大型“P2P”问题平台的善后问题是急需处理的,如处理不当,将会造成更恶劣的社会后果。

在此,相关的监管部门是否可以考虑在处理这类大型“P2P”问题平台时,是否可以考虑适用破产程序?

许怿滨认为,大型“P2P”问题平台的退出善后问题适用破产程序有这么几个理由。

其一,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是比较完善的,在处理其他行业的大型公司企业退出善后问题,特别是在涉及社会影响大,债务人众多,债务金额巨大的公司善后事宜方面,适用破产程序是目前行之有效的法律程序。有大量的较为典型的案例可供借鉴。

其二,从统一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的考虑,适用破产程序也是社会成本、司法成本等最小的一个选项。如果由各个利益方分别处理,由各个司法机关分头处理,由各个政府部门分别牵头协调,这肯定会处理得不好,且会效率低下多方掣肘,最终将陷入难以解决的境地。

其三,从保护投资人尽量挽回损失的角度,这也是最为有效的,也是最为公平、合理的方式。

其四,无论由政府部门或者公安经侦来介入处理或者协调处理,政府金融办及其他相关部门人手有限,公安经侦也是面临办案人手不够与大量案件要处理的矛盾。有可能根本处理不过来。

其五,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角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来依破产程序处理是最为合适的,比之其他处理方式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其六,如果有些大型“P2P”问题平台在破产程序中,有可能被外部投资者看好,并注入资金,将这个平台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起死回生,投资者将全部拿回投资本息,这将是对社会经济最为正面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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