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三年为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也是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深挖整治”的决胜之年,实现“案件清结”,是决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的关键。近三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促进了社会生态和政治生态、经济生态显著改善。
但与此同时,各地不乏存在尚有争议的涉黑案件。尚法新闻记者调查发现,日前,在广东省和辽宁省均有一起涉黑案件存疑,在当地引起了广泛关注。
有业内人士透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某些地方成为用以邀功的工具。更为荒唐的是很多地方现在把扫黑当成指标来办,甚至拿来评比,导致很多地区即使没有黑社会,也硬要拔高出一个黑社会,不然就掉队了。
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对纠正冤假错案反复强调,要求对冤假错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人民法院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广东一村民因涉黑获刑25年 近3000村民为其联名请愿
9月20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在广东省英德市白沙镇产生巨大反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号刑初98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白沙镇双星村村民邓国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百万;犯重婚罪判处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十七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力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乡民:“他是一个好人”
“本人在广东省英德市白沙镇太平村委水口组,邓国循他为人正直,乐于助人,是有爱心的人,绝不是欺压百姓的人。证明人苏先快”;“本人林亚春,是白沙镇双星村人,我认识邓国循二十几年,了解他的为人。他热心助人,帮助过很多有困难的人,人品很好,值得敬重。”;“我是白沙镇新潭村田心塘组陆秀花,邓国循是一个心地善良的人,为我们村做了很多公益事业。他助人为乐,帮助老人和困难家庭,村里有什么事都会积极参与和给予帮助。他做的好事有目共睹,是个好人。”
放在尚法新闻记者面前的是近三千份广东省英德市白沙镇村民为当地村民邓国循出具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均从个人角度肯定了邓国循平常的所作所为。而为了证明这些材料的真实性,村民们绝大部分是手持自己写的证明信拍了照片来证明是自己亲笔书写,其中有老人、青年、残疾人,也有在广州工作的大学生等。
邓国循的儿子邓飞鸿指着面前厚厚的一堆材料说:“在我心中父亲有着深深的家国情怀,他从小就教育我只有国家强盛,家庭才能安康。所以我长大后,他送我去从军,接受部队严格的洗礼。我们家和叔叔两家都与奶奶住在一起,在我们这个大家庭里包括叔叔邓国钦等有六人都去了部队服役,多人多次获得部队表彰。”他告诉尚法新闻记者,邓国循是一个非常传统的人,对于家乡有着很深的感情,当村里人都去广州、深圳打工时,他始终坚守在家乡。他认为,家乡正因为艰苦才应该想办法去改变。从起初做点小生意开始,邓国循只要赚点钱就总是想着为家乡做点什么,自2002年以来,他为家乡做了大量的公益事业。
邓飞鸿向尚法新闻记者展示的中共白沙镇委员会和白沙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20日联合向英德市检察院出具的《关于邓国循的有关情况说明》显示,邓国循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历来都十分支持家乡的公益事业建设,对白沙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设施的建设慷慨解囊,热心资助村中贫困家庭的子女上学、资助重大疾病家庭渡过难关,以及大力支持村委会进行乡村道路维修、水利设施建设等,每年还出资举办好双星新潭片的春节篮球比赛,深得当地群众赞许,同时在“408事件”后配合政府,积极协调好各方关系,为受害人争取到合理的赔偿起到了关键作用,从而帮助政府有效化解了此一重大信访问题。
邓国循的侄子邓雅山,曾服役于广东省消防总队佛山支队,他告诉尚法新闻记者,当听闻叔叔邓国循被作为黑社会判刑二十五年时,他很难接受这个现实,整个镇子里很多人都感觉不可思议,纷纷到家里来拜访。他说:“当很多我们并不太熟识的乡亲主动告诉我们叔叔是如何帮助他们时,我们才知道叔叔做了很多好人好事。双星村这次主动站出来为叔叔做证明的有将近三千人。这些证明材料在让我们家属感动的同时我们也希望法律能够公平公正的处理这起案件。”
“要说邓国循是黑社会我是绝不相信的,我只知道他帮了很多人。”因患脊椎炎而身体严重残疾的白沙镇村民邓江展介绍,自己因为身体残疾生活非常困难,但是这些年来在邓国循的帮助下生活越来越有了盼头,邓国循不仅帮自己购买了残疾人电动车,还鼓励自己坚强生活,并联系广州医院准备为其做手术,让他身体好了能成个家。他告诉尚法新闻记者:“这么多年来,邓国循家的房子有个特点就是没有院墙,白天房间大门是始终敞开的,我们路过他家时随时可以去喝茶歇息,一家人和我们这些乡邻处得非常好。”
目前在广州工作的大学毕业生邓江俊谈起邓国循就想起自己刚考上大学时的困境,2010年父亲因病去世,在2011年考上大学时家里没钱交学费,邓国循听闻此事,马上拿出1万元来让他去上学。“平常见到邓国循也总是一副和气的样子,真的不相信他是黑社会。”
判决存疑 被告人已提出上诉
根据判决书显示,检方指控,2004年左右,被告人邓国循开始在广东省英德市白沙镇及邻近地区非法开采稀土矿。并以宗族为纽带,笼络多人共同实施非法术矿等违法犯罪活动, 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邓国循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邓文蕊、邓书敬、邓东南及邓国钦、邓质蕊、吴开尘(均另案处理)等6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杨峰及邓本领(另案处理) 等2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邓本擎及邓学民、邓自便、 邓南厚、张海军、邓德语、邓伯套(均另案处理)等7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长期盘踞在英德市白沙镇一带,通过非法采矿攫取巨额非法财富,并用以支持组织的活动、发展。期间,为维护非法采矿利益,该组织实施了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对于非法开采稀土矿一点,本地村民林祥辉告诉尚法新闻记者,在2008年至2011年这段时间,白沙镇内开采稀土矿可以说是比较泛滥的状态,很多人都去挖稀土矿,甚至有传闻说向镇政府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就可以开釆。包括白沙镇周边乡镇,如青塘、鱼湾、迳头、烟岭、遥田、沙田等完全陷入盗釆的疯狂状态,以致连很多在外务工人员,都闻风而动,纷纷返乡加入开采行列。
而对于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林祥辉介绍,当时英德市广峰雅矿业有限公司在太平村委林屋横塘背开采稀土矿,因山林是否过界与村民发生纠纷,在挑事村民的煽动下,部分不明真相的村民集体前往事发点,对该矿点进行破坏。矿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制止,在激烈争辩下场面失控,双方便进行了互殴,导致双方人员均有不同程度受伤。据说,当政府相关部门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找到邓国循协助处理时,邓国循开始是拒绝的,因为当时有传闻说邓国循有参与此次群殴事件,甚至传闻邓国循是矿山股东之一,邓国循担心加深误会。又因后来镇政府再次要求,他才协助了此事的处理。
林祥辉表示,他所了解的邓国循是一个积德行善,乐于助人,有爱心的人。他对当地经济、教育事业、社会生活秩序的良好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而对于检方提及的黑社会团伙人员,邓飞鸿则强调:“父亲因为祖辈就生活在这里,与很多村民都互相认识,但绝不是检方提及的黑社会团伙。例如,他和邓东南的关系只是同村村民,平时没有任何交往,甚至没有联系电话,更谈不上什么经济来往和从属关系;与邓书劲是隔壁村村民,也只是普通朋友,有时一起在学校球场打球,没有任何经济来往也没有从属关系;和邓文蕊则因为有亲戚关系且都是同村村民,所以有交往,但没有任何经济来往和从属关系,这些都是可以调查了解清楚的。”
针对检方指控邓国循平日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的说法,邓飞鸿认为,起诉书所指控邓国循涉嫌犯罪的时间都发生在 2011年4月9日之前,若其是一个长期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的人,他和所谓的“马仔”不可能在该时间之后没有实施过一宗违法犯罪行为。
“作为一名退伍军人我绝不袒护自己的父亲,如果他违法了,就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我希望法律能够更公平、公正的处理。”邓飞鸿坦承,邓国循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已向中山市中院提出上诉。
辽宁企业家被判涉黑后上诉称无罪 2000余名村民为其请愿
9月19日,辽宁养殖户王居林被辽宁大石桥市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21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王居林上诉,辩护律师始终认为王居林不构成犯罪。
同时,当地村民对王居林获刑感到不可思议,有2000多名村民签了请愿书,证明王居林为归州镇做了不少的好事,从没见过王居林打骂过别人。对于所谓强买强卖,村民们表示:“王居林修建的白沙湾渔港让我们方便了不少,从来没有强买强卖,大家都是一个镇的,相处的很好,在镇里他也不是个爱挑事儿的人。”
请愿书中还写到,村里的道路是王居林修的,他还经常给村里捐款。
尚法新闻记者拿到的请愿书有78页,2000多名村民的签字,并按了手印。
被告人上诉称犯罪事实不存在
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王居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与归州办事处签订的养殖承包合同,之后开始划界圈海,采用不正规手段扩大海域使用范围,找人巡海看滩,采用威胁警告,割网毁笼、殴打辱骂、追逐拦截、扣船罚款、强迫交易等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控制归州白沙湾海域下潜蛏子、海螺交易,专人搜查捕捞船只,不许将捕捞到的蛏子、海螺卖给别人,必须得由王居林等人收购。
对此,王居林上诉称,本案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自己更不是领导者。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包括王居林在内只有7个人,而且均为亲属、雇佣关系,在一起也只为经营海产养殖生意。公司每年都会定期下撒海蛏及海螺苗,每年五月至九月禁渔期间正是海蛏个大体肥的黄金季节,禁渔期间渔民禁止出海捕捞作业,因此公司需要向有关部门层层审批,获取在自己养殖海域内采捕自繁自养海蛏的资格,于是再与捕捞船只签订手续明确捕捞区域,办理相关证件方可下海作业。这不是收购海产品,而是雇佣渔民采捕公司养殖海域内的海产品,并非商品买卖交易,也不存在暴力、威胁手段。
判决书认定,该组织获取的巨额经济利益主要用于支付组织成员的提成等,但王居林认为,自己是在承包海域养殖,雇船捕捞获利,没有使用违法手段,收益也没有给其他涉案人员使用,不符合“财产所得——来源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财产所用——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特征。他表示承包合同和海域使用权证,都是自己合法取得的。
王居林还认为,个人财产均系其个人多年合法经营积攒所得,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个人财产来源非法,不应予以没收;没收盖州市白沙湾渔港有限公司及名下车辆是侵犯案外人财产,该公司并未参与任何犯罪,收入均合法。
法院认定,2013年,王居林伪造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转包合同,谎称土地是妻子承包的地块,由其妻与归州办事处动迁指挥部签订补偿协议,从而获得补偿款;谎称承包了“世行项目”海域,从一家石油公司获得补偿款120万。2014年,王居林伪造归州办事处请示文件和一份不真实的会议纪要,获取白沙湾一地块10年土地使用经营权,获利120万;在白沙湾杨屯村计划动迁过程中突击建设大棚、栽种葡萄苗,骗取补偿款。
但王居林不认为自己构成诈骗罪。针对第一项诈骗事实,专门承办拆迁法律事务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了解到情况后认为:“本案中,法院已经认定存在转包事实,这意味着被告人的承包地被征收时,依法依规就能够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虽然之后法院认为被告人有提供虚假文件的欺骗行为,但被告人的意图并不是额外获取本不应得的利益,而是为了符合征收部门规定的文件形式,并且征收部门并没有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仍是按照评估价值进行的补偿,并没有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因此不构成犯罪。”
关于中海油诈骗说法,王居林表示自己确实承包了相关海域,但其与中海油没有接触,自己获取补偿金的全程,无欺骗、无被骗,不构成犯罪。关于10年海边土地使用经营权,王居林认为给予10年的经营权合情合理,卷宗中多人的证言都能证实转包的事实存在,动迁应该给补偿。关于“抢载抢种”,王居林表示自己2009年转包土地时,土地上就有大棚、葡萄苗,可以调取卫星影像,而动迁是2014年。
法院还认定王居林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此,王居林上诉称,所谓的“受害人”其实是侵权人,他们多次在夜间随意私自入侵王居林承包的海域,且在禁渔期间,使用违禁网具毁灭性捕捞,自己是为了维护自家海域,并且每次驱赶前都有报警备案;白沙湾渔港公司应盖州市归州街道办事处、盖州市海洋渔业局的要求清淤疏浚,也未因此谋利;所谓非法占用农用地,证据不能证实存在巨大沙坑更不能证实挖沙破坏林地是王居林所为;王居林表示故意毁坏财物一罪涉案人员并不是公司员工而且从来没有经济来往,与己无关。
法院被指一审程序违法
王居林在上诉中表示,一审前律师提供了近百位渔民的证人证言,以证明被告人不存在强迫交易等暴力行为,但一审法院判决书中没有提及。
王居林的家属表示,该案一审阶段,曾排除了七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案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后做的,此前的七份认罪认罚具结书没有律师在场,律师签字是后补的,被发现后,七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被法院排除。
尚法新闻 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书未把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的关键部分以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写入判决书,尤其是涉黑、涉诈骗部分的辩护意见及证据,仅一带而过。
王居林认为一审审理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对侦查录音录像已经证实“非法”取得的被告人口供,如涉故意毁坏财物罪人员的口供等,未予核查录像,并且有的录音录像存在缺失,还将无关联的、未共同起诉的、未同庭审理的被告人们,囊括在同一份判决书里,没有法律依据。
王居林一方还指出,一审审理中,辩护人举证证明转包合同的真实性,合议庭不正确对待,不让律师提供,提供后都没有审阅,违法剥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并且法庭允许不具有公诉人身份的检察官助理宣读起诉书、举证,代行公诉人职责,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应将本案发回重审。
据悉,日前已有多名法学专家针对此案进行了严谨的专家论证,最终一致认为王居林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据了解,在王居林上诉后,营口市中级法院正在二审审理中。
来源:尚法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