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呛声P2P 这7条意味着什么?

意见领袖 天发 浏览 评论

新金融总裁圈|吴侨发

2月13日,广东省金融办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对《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意见。这是全国首个地方性网贷监管细则征求稿,与全国版本相比,广东版本有区别的主要是这7条:

1、第十三条[风险揭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尤其是风险自担原则,并经出借人确认。

2、第十五条 [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3、第十七条 [自律组织职责]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加强省内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严格履行《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职责。

4、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措施]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多种措施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监管谈话。

5、第十九条 [非现场监管]监管部门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分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持续监测风险状况。

6、第二十六条 [省外注册公司的监管]注册地在外省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其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不得在广东省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遵守本实施细则。   

7、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暂行办法》,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深圳市实施细则,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对于这一条,新联在线COO陈智诚认为,深圳有特权可自定监管细则及报送政府和银监会备案即可,看来金融创新还是得靠深圳。

陈智诚表示,广东版本总体来讲,是根据之前的现场检查工作,对国家监管办法进行了部分条例的细化,更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同时对于出借人风险评估、分级管理、风险自担再次明确要求。但是,备案细则、ICP申请细则等依然未明朗。

在陈智诚看来,更重要的是,广东版本全文未提及借款人限额问题,这有两个可能,一是广东可能对此留有修改余地,二是此文件为国家监管办法的补充,无须赘述限额问题,正如不再提13条红线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