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首例 | 股东大会结束了,表决结果有三种,选哪一种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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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梧桐小编

一般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结束,议案是否通过会当场宣布。然而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048)8月1日公布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却出现三个版本投票结果,最终选择哪个版本有待监管部门的认定。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和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恶意收购涉嫌虚假信息披露有关!

京基集团通过受让林志等一致行动人所持康达尔股份,成为持股31%的康达尔第二大股东,与康达尔第一大股东华超投资持股比例只有0.66%的差距。康达尔董事会以京基集团信息披露重大违规为由决定暂停京基集团所持康达尔股份的表决权。

7月29日,康达尔董事会针对京基集团所持股份在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上的表决票是否有效问题专门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疑似一致行动人所持有公司股票表决权效力的议案》。一致通过的决议认为:

因京基集团在收购康达尔股票过程中涉嫌存在“故意隐瞒事实”、“刻意做出虚假陈述”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3次出具《关注函》要求其披露有关事项,并采取出具《监管函》的监管措施,其中2016年7月4日的《监管函》认定京基集团存在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第2.1条规定的情形。深圳证监局于2015年9月25日向公司出具了《告知书》,于2015年12月7日向公司出具了《答复函》,于2015年12月31日向公司出具了《告知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公司出具了《告知书》,于2016年7月6日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告知对于公司反映的京基集团违法违规事项深圳证监局正在依法调查过程中

鉴于京基集团上述被调查的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形可能影响京基集团及其疑似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票表决权的效力,为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基于谨慎原则决定:在监管部门就京基集团上述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作出明确结论,及对京基集团及其疑似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票表决权作出效力认定之前,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将如实记录各与会股东的表决结果,待监管部门作出明确认定后,依据监管部门的结论认定前述股东大会的决议效力,并遵照生效决议执行相关决议内容。

8月1日公布的康达尔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就公布了10项议案的三种表决结果:1、全体与会股东均按有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2、京基集团的表决票按无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3、京基集团及其疑似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的表决票按无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若按第1种表决计票结果,除议案5《公司2015年利润分配预案》、议案7《关于控股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获通过以外,其他8项议案(《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公司201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核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坏账的议案》、《关于核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议案》)均未获通过。

若按第2、3种表决计票结果,10项议案全获通过。

对于上市公司对股东大会表决结果这种创新性的处理,有法律依据吗!

笔者与有关证券律师交流,律师认为:如果京基集团被监管部门认定收购中的信息披露严重违法,构成虚假信息披露,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就会丧失收购主体资格。按照第7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律师强调,上市公司董事会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恶意收购人的信息披露涉嫌重大违法的,在向监管部门举报的同时,作出决议暂时剥夺恶意收购人所持股份的表决权,以待监管部门调查结果。这种做法是可取的。在恶意收购背景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重大事项,一旦作出决议并被执行,会使公司业务、管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这时如果发现恶意收购人严重违法,丧失收购主体资格,再来逆转已被执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可能成本很高,有的甚至已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原大股东、管理层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康达尔董事会根据京基集团是否有投票权,把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分三种结果公布,虽然避免了股东大会决议因京基集团投票权瑕疵而致无效的可能性,但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待定却使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处于不稳定状态,股东大会没法就重大事项及时作出决议,也不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尽快调查康达尔举报是否属实,以认定京基集团在收购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

律师同时提醒,上市公司董事会剥夺恶意收购人投票权的行为要有“度”,如果监管部门调查认定恶意收购人没有违法行为,就不应继续剥夺投票权。

康达尔眼中京基集团哪些违法?

康达尔向监管部门举报的京基集团主要虚假陈述有二:1、京基集团原一致行动人林志等13名自然人中的12人是或曾经是京基集团或下属企业的员工,这些人购买康达尔股票的资金5、6亿元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京基集团。而京基集团的回应也在很大程度上印证了康达尔的怀疑。京基集团承认2人为员工,2人曾属公司员工,离职后社保挂靠于京基集团下属企业,有6人未曾在京基或下属企业工作,但在一定期限内社保缴纳挂靠在京基。2、持有康达尔股票757.61万股的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与京基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华有关联关系,购股资金也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陈华及关联企业。但京基集团的信息披露文件均否认林志等13名自然人、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公司的购买康达尔股票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京基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陈华。

看来,康达尔与京基的僵局只能等待监管部门的调查结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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