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记者杠上红岭创投,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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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总裁圈|吴侨发

6月21日,红岭创投董事长周世平收到江西某记者发来的一条短信,内容如下:

周世平董事长,您好!

当看到您一句无厘头的警告语后,就将我微信拉黑,并随即将发给您审阅的样稿公开刊发在您的企业官方网站上,任您员工和黑粉诋毁与侮辱,我觉得你这一举措有失董事长身份,同时,也将我起先对您心存的几分敬意,也被击溃的荡然无存。

在通过百度搜索看到您刊发在红岭创投官方网站上的本人未经发表等待您审核和沟通的样稿后,思虑再三还是想通过你的手机用信息与您沟通。

首先,我声明,您发在红岭创投官方网站上的稿件,是本人撰写的但未经公开发表,正等待贵公司及您审核的稿件,不宜公开刊发!

二,之前我曾与您通过电话和发过信息,想了解事实真相,您一直不予理睬及回复。

三,因为红岭创投总部一直回避记者的问题采访,于是在记者初步成稿后,按照贵公司总部接待记者采访时肖**提供的电子邮箱,把样稿发了过去,一周过后也不见回音,于是电话肖**也不接电话。我看肖**手写给我的邮箱地址有点潦草,怕样稿错发地方,也怕样稿真存纰漏,为慎重起见,这周一的上班前,我很诚意地将样稿发给您董事长,企望得到您对样稿的审核与沟通,甚至想得到你对稿件内容真错误之处的指正。结果您几乎在没看样稿详细内容的情况之下,几分钟内就回复了一条警告我的微信,之后就把我拉黑了,并随后将样稿的内容全文刊发在您自己的企业官方网站上。样稿刊发后,本人受到您官方网站众多员工和黑粉的诋毁与侮辱。这点我将对周董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保留名誉侵权的法律追诉权。

四,至于您在微信中说我“恶意中伤涉嫌欺诈”的质疑问题,我想凡事还是讲究个实事求是和诚信,不是任您胡乱猜忌和无端给人扣帽子。我欢迎贵公司及您用各种方式与我沟通,如果样稿中确实存有错误之处一定纠正。但我也不喜欢任何人用任何威胁的手段来做些不可理喻的事情。

五,尽管您在微信中和在您企业官方网站上对我不客气地诋毁了一通,但我还是本着愿结天下朋友的理智心态理解您、原谅您,但请您自行消除您企业官网上对我的名誉侵权损害。

最后,我还是用我样稿末尾那段话来提醒您这位董事长朋友:期望红岭创投能正视自己的缺点,妥善解决纠纷,并在国家对互联网金融整治期间,积极自查自纠,消除诟病,在中国互联网金融业中健康合法化发展。这才是我撰写该稿的真正目的和意义!

顺颂时祺!

刘**

2017年6月21日下午

 

原来,在6月10日,上述刘姓的江西某记者与红岭创投对接交流,“下列调查稿件中涉及贵公司的数据及其他事项的真实性,请予以核实,并望在一周内反馈,逾期记者认为贵司默认稿件的真实性,并将以下列样稿拟近期公开发表。”

不过,收到这篇文章后,红岭创投将其公布在红岭创投官网。文章具体内容如下:

红岭创投超工商登记范围投融资合法乎?

新闻背景:

2016年是国家对“互联网金融整治”之年,大批“跑路”平台的爆发触发了集中整治。

有媒体分析,“跑路”背后的大概原因可以分成三类:经营不善,涉嫌诈骗和涉嫌自融。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清华大学互联网金融实验室主任阳光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中心主任廖理在互联网上披露:全国有2/3的互联网金融是非法运营的,甚至涉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他们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科技公司或者互联网金融公司。这些占到问题平台的2/3,应该说这很值得我们深思。

廖理还指出,网贷行业在之前的发展过程中由于规范监管尚未建立,出现了多种风险,其中审贷风险是本质的风险,而资金池风险、垫付担保、流动性风险、自融诈骗等都是由于相关的监管规则不明确,导致不少从业机构偏离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承担了它本不应该、也承担不起的角色和风险。

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地域广,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都出现了问题平台,规模非常大,危害也非常广。一旦出现问题和纠纷维权难。

近日,来自江西省宜春市与丰城市的曾章品、游杰向江西日报社赣商杂志和中国江西网《经济与法》栏目编辑部投诉,称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岭创投”)江西分公司,在2014年开始发展(筹备)其为下属(二级)分公司,期间他们按照深圳总部给予江西分公司的组建方案,积极筹备二级分公司和拓展业务,在很短的时间里,他们的业绩总量就达2亿元之多。然而,江西分公司及深圳总部,不按照组建方案费率兑现提成,由此发生维权纠纷。

就在江西日报社赣商杂志、中国江西网记者前往事发地赣州以及深圳调查发现,案情除存在投诉者双方的民事纠纷外,被投诉者的经营模式也涉嫌触碰到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空挡。现披露该案,很值得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以及相关执法部门的探讨与研究。

要求兑现提成遭遇拒

江西省宜春市与丰城市的曾章品、游杰告诉记者,他们在2014年7月与红岭创投江西分公司的负责人钟林军洽淡创办二级公司业务后,就不断招兵买马,最多时有25人,且银行熟悉业务的退职人员有9人。大家通过努力,在红岭创投深圳总部项目审查人员以及江西分公司的指引下,在短短的时间内,他们的业务就得到快速开展。2015年8月就上报了7个项目,申请融资金额7.9亿元,获得授信就有4个,授信金额2.9亿元。这一业绩远远超过二级公司年创2亿元业绩的设置标准,并能获得二级公司费率的760余万元的业务提成。但此时同样处在筹建阶段的江西分公司还没有达到年创5亿元业绩的目标。因此,曾章品、游杰积极筹建二级公司的一些文件及红岭创投深圳总部的一些创办规则,均由江西分公司负责人钟林军的电子邮箱传递。所以,曾章品、游杰的创建业绩一时还得不到深圳总部的认可,所以,他们筹建二级公司的费用及业绩提成红岭创投一时无法按照二级公司提取费率兑现。

随着时间的推移,曾章品、游杰筹建二级公司的开办费用日益增加,公司发展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于是,2015年5月,曾章品和游杰俩人去到红岭创投深圳总部找到了该公司董事长周世平,把他们筹建二级公司的具体情况作了汇报。

2016年12月6日,红岭创投以其公司市场管理部的名义,用书面的形式给曾章品、游杰作出答复,称他们俩筹建的二级公司,与江西分公司不构成开立二级分公司的因果关系。在他们提供的所有材料和函件中,红岭创投江西分公司没有给他们俩开设二级分公司的任何承诺、答复或明确的意思表示,总公司也没有收到江西分公司提交的任何申请报告;同时,经过查档,总公司没有下发过任何设立江西分公司二级分公司的红头文件。所以,他俩与江西分公司两者之间只是一种纯粹的业务合作,或者是居间服务关系,业务提取费率只能优于其他主办客户经理,总共只认可44.68万元的筹建开办费用,他俩要求业绩按照二级公司的费率提取的诉求无法支持。

曾章品、游杰在看到这份回函后很是沮丧,认为当时江西分公司及他俩筹建的二级公司均处在筹办阶段,江西分公司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无法提供盖有公章的相关文件给他俩,双方大多是通过电子邮件互通筹建信息。因此,红岭创投市场部以无正式文件签署为由,否定他俩筹建的二级公司与江西分公司的所属关系,以及拒绝按照二级公司业绩费率兑现的理由,让他俩无法信服与接受。于是他俩无数次地与红岭创投深圳总部和江西分公司进行交涉,最终还是遭遇维权无果。

2017年4月,曾章品、游杰在与红岭创投深圳总部及江西分公司维权交涉无果后,便来到了江西日报社赣商杂志和中国江西网《经济与法》栏目编辑部投诉。记者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红岭创投深圳总部和江西分公司采访。

4月20日,记者在红岭创投深圳总部采访时,负责对接媒体采访的该公司高管肖**及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女性工作人员,一味地强调红岭创投在全国没有创建一家二级公司,也没有出台过或向全国各分公司下发文件要求设立二级公司。但这位高管向记者分析说,像曾章品、游杰与江西分公司的纠纷,估计是分公司自己做的决定而引发。

江西分公司负责人钟林军向记者证实,曾章平、游杰是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他一直只是认可他俩只是普通的业务员,没有将他俩筹建二级公司的事项向深圳总部申请。钟林军解释说,因为江西分公司那时也正处于筹建阶段,他没有在江西筹建一家二级公司。就是江西分公司的筹建,他也花费了1年多的时间才达到分公司年创业绩须达5亿元的设置标准,到2015年12月8日才被江西省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采访后的第二天,记者从投诉者手中获得了一份盖有红岭创投公章的红岭发(2016)45号《关于下发<分公司增设设二级公司筹备组的补充规定>通知》和一份(2015)89号《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二级公司管理制度》文件。为释解疑惑和得到权威解释,记者给红岭创投董事长周世平的手机发送了短信,期望与周世平董事长沟通情况,但到记者发稿止,周世平董事长也未向记者作出任何答复。

工商登记无金融经营范围竟然在全国“开店”

通过对纠纷案的采访,记者发现红岭创投疑似目前国家正在集中整治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经营模式让记者疑惑。

于是,记者专程去到了这起纠纷案的事发地江西赣州市,以及深圳的工商、银监、金融等相关执法、监管部门了解情况。记者在花费近一个多月的时间调查,发现红岭创投的互联网金融经营模式存有诸多瑕疵。

据红岭创投官方网站(www.my089.com)公布的信息显示,红岭创投系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2009年3月正式上线运营。红岭创投是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目前已经在全国成立多家分支机构。截止2016年12月,红岭创投累计成功投资金额超2000亿元;红岭创投投资人数超100万,大部分投资者是1万元以下的投资,占红岭创投总投资者的43.79%。记者同时注意到该官网的网站数据栏目中投资地域分布情况的公示,其中记载着江西地域投资金额就达11,328,981,641元。在该官网还宣称,红岭创投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首批会员单位。

然而,记者从江西省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机关提供的企业登记信息发现,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网上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传控商品);经济信息咨询、网上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投资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广告、……信息服务业务(仅互联网信息服务),项目范围没有一项与金融有关的描述。而江西分公司在赣州市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金融、证券、期货、保险等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由此可见,江西分公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行为,已显然超出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公司应当严格在工商登记的范围内开展业务,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内容涉及需要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还应当先报有关机关批准后持相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为此,记者联系到了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理事,江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熊进光采访。

熊进光明确表示:“红岭创投的互联网金融经营明显不合法。首先,从工商登记的角度,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完成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登记备案手续以及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而事实是该公司超过工商登记范围开展投融资业务,江西分公司在筹备阶段就已开展投融资业务,未完成公司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法定前置性程序。其次,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性质而言,该公司行为同样违法。该公司超过工商登记范围,在全国各地设置物理场所展开投融资业务,并涉嫌设立资金池,明显有违法律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仅仅是信息服务机构的定性。这种向社会不确定人群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此外,记者调查还发现,深圳红岭创投及江西分公司发展的房地产企业贷款业务,借款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操作;担保方式均以借款人的财产等抵押给红岭创投监管;借款人的还款均通过红岭创投设立委贷账户,在扣除3-6%的管理费后,再按期发还借出银行,这种经营模式合法吗?

熊进光教授回答记者说,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贷款是有特殊规定的。目前主要有四类机构可以开展企业贷款业务,分别是: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对内部成员单位,以及以不吸收公众存款为基本的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小额贷款。企业直接对企业贷款是不存在的,但是经过相关机构的批准后,由委托人直接指定贷款对象,通过银行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可以从事相关贷款业务。

就红岭创投经营模式而言,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颜三忠教授则称:“首先该公司的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不涉及贷款,其次他从事贷款业务的资金不是自有资金,虽然贷款行为只涉及行政违法,不构成犯罪,但是基于该公司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那么后面的行为也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因为你的资金来源是违法的,你再拿这些存款通过贷款去获利,两者的联系就抹不掉了。”

红岭创投模式撞了“监管空档”的腰

在记者走访相关部门的一个多月期间,发现网络投融资的监管单位均存互相推诿现象。

深圳市银监局以深圳红岭创投经营业务不在其管辖范围为由婉拒记者的采访。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负责人称,他们只对在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监管。

虽然,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维稳办的龚剑文科长在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红岭创投的经营模式他们正在调查之中,但他向记者表露了他们的监管苦衷“我们没有执法权啰!”后,就再也没有透露有关红岭创投在网络上投融资经营模式上是否涉嫌违法的更多信息。

对于江西分公司在赣州设立物理场所做网络金融业务,记者同样走访了江西省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赣州市银监分局、赣州市金融工作局。

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科的一位刘姓科长说,红岭创投的经营项目,属于特种行业,应由银监局监管。受《商业银行法》授予的职能,执法权不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的金融办应该担负起牵头监管职能。

赣州市银监分局办公室副主任周兴林则说,网络投融资经营监管职能受目前法规的影响确实不在银监部门,他们只是对商业银行的资金动向实行“防火墙”式的排查监管,像网络金融的资金监管,还是看谁发牌照,谁监管的职责进行。

赣州市金融工作局地方金融科科长刘力萍则感叹道:红岭创投江西分公司在赣州设立物理场所他们知道,但他们的资金业务监审在深圳,目前没有更好的办法去监管,他们也遭遇着执法权缺失的无奈。

刘力萍向记者透露,赣州市金融工作局是2005年率先在江西省成立,对地方资金经营公司监管还是比较到位的。但对近年来出现的网络金融监管也是十分严厉的,目前赣州本地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只有10多家,在国家集中整治互联网金融期间,他们局早在2015年就给工商行政管理局发了函,对类似资金经营的公司停止注册。

随后,记者以江西日报社赣商杂志的名义,发出书面采访函给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银监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到记者发稿止均得不到红岭创投江西分公司由谁来监管的明确答复。

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提出“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已经明确了责任落实情况,即: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为何当前还会出现网络金融监管空挡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熊进光教授指出,网络借贷平台虽然解决了不少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难题,但是确实带来了一系列不可忽视的问题。比方说借贷方因经营不善到期无法偿债、网络欺诈行为、网络借贷平台跑路等,甚至出现如曾章平、游杰与红岭创投江西分公司的利益分配纠纷问题。这些均是由于法律规制的欠缺,网络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界限日益模糊。正是基于此,国家在鼓励网络借贷进一步发展的同时,也确立了要引导网络借贷平台合法、合规经营。

针对目前国家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凸显的“监管空挡”现象,熊进光教授也发出了期望的声音:希望各政府部门应该各司其职,在自己职责范围之内,从各个方面对网络借贷行为进行规制、监管,协力消除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真空,为网络借贷平台的进一步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熊进光教授还特别向记者指出,根据银监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余部门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红岭创投应当在当地银监局登记备案。对网络借贷业务进行监管属于银监局的职责,公司若想从事网络借贷业务,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十日内向银监局登记备案。

拒兑二级公司业绩费率应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曾章品、游杰与红岭创投江西分公司的业绩费率提取纠纷问题,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进光教授经过案情分析研究后认为:曾章品、游杰可要求江西分公司、深圳总部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通过提起违约之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熊进光表示,从本案事实可知,无论是曾章品、游杰还是江西分公司负责人钟林军,均认可曽章品、游杰当初在红岭创投总部项目审查人员的指导下,以及江西分公司的引导开展的业务的行为,属于二级公司的筹建行为,而非居间合同关系。正是基于此,曾章品在与钟林军洽谈后才会积极的组织人员,开展业务,且其已经达到了双方所约定的成立二级分公司的要求(有双方的电子邮件为证)。此时,江西分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拨付款项,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钟林军作为一级分公司的负责人,其洽谈设立二级分公司的行为无疑属于职务行为,故江西分公司应当对钟林军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公司法》14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红岭创投总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红岭创投深圳总部、江西分公司应承担的法律问题,熊进光教授再进一步表明,依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损失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曾章品、游杰与钟林军之间的合同因为江西分公司的违约而履行不能,故曽章品、游杰可以要求红岭创投总部、江西分公司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而依据关于其损害赔偿范围,依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故曾章品、游杰有权要求红岭创投总部、江西分公司按照红岭创投制定的二级公司费率提取制度为曽章品、游杰支付所有款项。

行文至此,记者不禁对现今的互联网金融经营监管不力现象感慨万千。与此同时,期望红岭创投能正视自己的缺点,妥善解决纠纷,并在国家对互联网金融整治期间,积极自查自纠,消除诟病,在中国互联网金融业中健康合法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