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整治叫停P2P广告推广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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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怿滨 |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最近这一周左右的时间,由魏则西之死引发的议论和思考成了好几天的头条新闻,百度推广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p2p广告推广作为百度推广的大买家,也在近几天采取了行动——暂停了所有框架合作。

再结合,今年4月中旬,工商总局等十多个部委召开联席会议,部署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广告专项整治工作。5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也发布了相关《通知》,明确提到在未来几个月进行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广告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虚假违法的互联网广告。

在该专项整治下,审查的广告推广渠道包括主流媒体、门户网站、手机客户端、户外广告等。

这里面对于确实有虚假宣传、不实承诺的违法违规的广告推广是理应严厉查处和坚决叫停的。但是,在大力整治的大环境和大气候下,会使得整个p2p行业的广告推广可能会大面积被叫停。如此一来,原来p2p平台与广告推广提供者原有的广告推广服务合同就面临无法履行的情况,这带来的相关广告推广提供者的违约责任问题是值得分析和探讨。

最近笔者就有某个p2p平台的高管进行相关法律咨询,该p2p平台在某个比较繁华的商业街道有个大型的宣传推广的户外广告牌。假如,广告推广提供者以现在专项整治为由,将该p2p平台的户外广告牌撤下。该p2p平台的如何追究广告推广提供者的违约责任。

笔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和资料认为,上述情况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第二款之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虽然该法条规定只是比较原则的,但是如果确实属于政府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下限制某类广告的发布,在处理广告推广提供者的违约问题时,将上述情况认定为不可抗力是符合不可抗力的法条理解的。但是,广告推广提供者的上述行为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是不是就必然全部免除责任呢?

这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第一款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上述情况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也不说全部免除责任。而是要重点考虑到不可抗力的影响,来决定是部分免除责任,还是全部免除责任。如果是部分免除责任,这个部分是多少一个比例,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将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理解进行自由裁量。

以上相关案例的分析,不代表类似的广告推广叫停的情况,都会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对于不可抗力的相关法条的理解在不同法律工作者之间有着不同的理解,会有一定争议。再者,具体案例也要结合具体案情作分析。三者,我们国家现在司法实践也不是按判例法来适用法律的。